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河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1-01

    河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发挥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法治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准确。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成立河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挂靠监察处,由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主任由监察处长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信息向社会公众和全校师生员工主动公开: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二)招生考试信息。包括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三)财务、资产与收费信息。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四)人事师资信息。包括干部聘用、人员招聘信息;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情况;本科教学质量评估报告;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惩及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八)学位、学科信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科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上级主管部门、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可能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六)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在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学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外,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和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年鉴、年度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报纸、电视、微信平台等校内媒体及其他校外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者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并准确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形式要求、目的和用途等,还应向学校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提供信息。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河北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直接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重要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审查工作后,要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学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学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网站建设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三)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四)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以据以推测评议人评议意见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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